2022年10月的一天上午,张女士在一家超市的地下一层生果区购物,不料在选购生果的时分忽然滑倒。超市职工紧迫呼叫了救护车,并将张女士送往医院,确诊为左腿三踝骨骨折,并进行了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
事发后,张女士称,其时超市的地上有水渍这才导致自己滑倒跌伤,要求超市给与补偿。超市一方则表明,保洁作业现已外包,所以超市不应担责。几经洽谈,张女士与超市均未达到一起,张女士以超市在购物环境安全管理方面存在差错保洁公司未将地砖上的水渍擦洗洁净为由,将超市和保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承当相应的职责,补偿12万余元。
在庭审过程中,超市代理人出示了现场视频和相片,证明事发时地上并无明显水渍,其估量是因为张女士自己的鞋底现已磨平,加上地上湿润的原因才导致其跌倒。所以,超市一方以为,在本案中,张女士本身也存在差错,应承当部分职责。一起,超市一方还提出,超市与保洁公司已签定清洁服务合同,依据合同约好,假如顾客因清洁问题跌倒,由保洁公司承当相应的职责。
保洁公司一方则以为,超市才是担任安保职责的主体,并且依据合同约好,只要在地上积水的状况下导致顾客受伤,才由保洁公司承当职责,但本案并非因积水导致张女士受伤,所以保洁公司不应承当职责。
依据现场依据,本案主审法官以为,事发地址周围地上上存在很明显污渍划痕,别的,张女士所穿戴鞋子底面存在磨损状况,较为润滑。因而,法院确定张女士跌伤是地上不整洁及其本身鞋子磨损一起导致。
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是承当安全确保职责主体,与保洁公司签定清洁服务合同并不是其不承当安全确保职责的理由,因而对张女士的丢失,应由超市承当补偿相应的职责。考虑张女士本身差错,法院酌情确定超市承当70%职责。结合实际丢失开销,法院作出判定。
两边争议的焦点是超市能否经过“外包”方式,把安全确保职责搬运给保洁公司。
安全确保职责归于法令创设的特别职责,安全确保职责人虽能够托付别人代为实行,但并不能使其革除该项职责,其仍需确保该项职责被正确实行。详细到本案,超市作为法令规则实行安全确保职责的主体,虽能将保洁服务等内容外包给专业的保洁公司来进行,但该做法并不能转嫁超市应承当的未尽安全确保职责的职责,终究职责仍应由超市承当。
《民法典》关于安全确保职责的规则,较之前的侵权职责法,扩展了安全确保职责的主体领域,将原先的公共场所扩大为了经营性场所和公共场所,因而,宾馆、商场、银行、车站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许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都应尽到安全确保职责,如形成别人危害,应当承当相应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