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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 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9 12:47:04 作者:厂房保洁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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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巴彦淖尔国家农高区管(筹)委会办公室,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保障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14部门关于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的意见》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成立的,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在非在校时段为学生提供接送、就餐、休息等托管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教育、市场监管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分管教育和市场监管工作的副秘书长及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建局、卫健委、民政局、公安局、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教育、市场监管、公安、住建、卫健、民政、消防、发改、人社、税务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协调、筹备召集领导小组会议,调度成员单位工作情况,信息汇总报送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级工作机制,成立本级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实行属地管理。

  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做出详细的调查摸底,向旗县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基础信息。

  (一)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学校配合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做出详细的调查摸底,督促指导学校引导有需求的家长选择经公示合乎条件的托管机构,同时做好学生卫生防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协议》范本,供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与学生监护人参考使用。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对营利性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商事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对提供餐饮服务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实行备案登记,对已备案登记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三)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卫生防疫监管工作。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提供健康检查服务,对合格者发放健康证明。

  (四)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将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纳入监督抽查范围。督促指导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强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消防知识、技能的集中教育培训,指导其开展防火安全工作。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房屋的品质安全、燃气使用安全和建筑物消防设计、备案、审验情况的监督管理。指导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展房屋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六)公安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巡查,依申请核查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犯罪记录信息。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并指导其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对从事学生接送服务的车辆、驾驶员及接送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及《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做监督管理。

  (七)民政部门负责办理非营利性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八)发改、人社、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一)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公民或法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无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吸毒等违法犯罪记录(公安部门核查);无传染性疾病或别的可能影响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持有健康合格证明(卫健部门核查);掌握食品安全、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市场监管、卫健部门督导)。

  (二)托管学生在25人(含25人)以下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每增加20名学生,应当相应增加1名工作人员(教育部门核查)。

  (三)经营场所设置在三层及以下(不含地下室,不得在车库),设有男、女分隔的水冲式卫生间,人均使用面积不可以少于6平方米(教育部门核查);配置视频监控系统,做到门口、厨房、学生活动区域全覆盖,存储期不少于90日(公安部门核查);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和燃气报警设备,经营者能够熟练操作器材,消防通道保持畅通(消防、公安部门核查)。

  (四)休息场所不能是密闭空间,男、女学生休息区域分开设置,设单独房门,具备良好的通风换气条件,设紫外线消毒灯。保证1人1床,床铺不得高于两层,不可以设置通铺、地铺,床与床之间有适当间隔。休息场所在经营场所以外的,生均使用面积不可以少于3平方米(教育部门核查)。

  (五)厨房和就餐场所应设在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场所内,实行分餐制。厨房独立设置,面积应当与就餐人数及供应食品种类、数量相适应,并拥有相对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区域;天花板、墙壁、地面装修用到的材料无毒、无异味、耐腐蚀;内设食品原料清洗水池、食品储存冰箱冰柜、食品留样容器和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等设施。餐饮服务经营行为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相关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查)。

  (一)举办者在每学期开学30日前向属地旗县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申请表》,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健康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协议(租房经营者提供),营业执照,餐饮服务备案登记材料。

  (二)旗县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送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对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核查并提出意见,报所在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旗县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成员单位的意见,对符合标准要求的,向举办者发放《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信息公示卡》。

  (四)旗县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开学10日前,在所属旗县区政府网站和各中小学门前显著位置公示合乎条件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基础信息(包括名称、经营者、地址、联系方式),公示时间不可以少于10日。

  (五)旗县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公示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辖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基础信息名单上报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举办者或经营者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向旗县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告知各成员单位。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变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和第七条规定程序重新办理。

  第九条经公示合格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在一年内未受到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行政处罚或两次(含两次)以上责令整改的,下一年度直接列入合乎条件的名单并予以公示,成员单位不再进行审核。

  (一)与托管学生监护人签订《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协议》,明确托管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条款。

  (二)在服务场所公示收费标准。停止托管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提前30日通知被托管学生监护人,并向属地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说明退还托管费用等情况。

  (三)安排专人负责托管学生的接送工作,预防和避免暴力、欺凌、、毒品等侵害,保护托管学生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发现学生生病、受伤或者其他紧急状况时,应当及时救助、处置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所在学校。

  (四)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并将学生名册以及专门接送学生的工作人员身份证明提交学生所在学校。

  (五)加强对托管学生的管理,禁止托管学生在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及周边喧闹扰民,负责处理引发的邻里纠纷。

  (六)建立食品安全、日常消毒、病媒防治等相关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发生食源性疾病、传染病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应当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同时向当地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其学校。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宣传、引导有需求的家长选择经公示合乎条件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托管学生,并在开学后1个月内统计本校学生托管情况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地苏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

  第十二条旗县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组织各成员单位,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卫生防疫、消防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地震避险、应急救护等知识培训,每学期至少一次。

  第十三条旗县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组织成员单位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做监督检查,学期内做到全覆盖。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相应的成员单位责令整改。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市级成员单位对旗县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情况做督查指导。

  第十四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理应当实行监管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制度。各成员单位在依法查处安全风险隐患突出、不配合监管等问题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时,应当及时将发现的问题以及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责令整改信息告知属地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其他成员单位,形成监管合力。

  第十五条各旗县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理应当在每学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本学期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情况报至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学校在职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经营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在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兼职。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提供生源和经营便利。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教育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七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未取得营业执照或伪造营业执照从事校外托管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要求食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未报告的,违反卫生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卫健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九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在服务期限内擅自停止托管服务的,违规开展教育培训的,由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纳入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黑名单管理。

  第二十条市、旗县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各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加强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对存在不作为、乱作为以及推诿扯皮行为的,由有权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鼓励社会力量监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经营活动。市、旗县区有关职能部门对群众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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