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 (物业名称)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三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承担对应的责任。
第四条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房屋承担重量结构部位(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板、屋面)、专用房间、楼梯间、走廊通道及外墙面、。
第五条房屋共用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电梯、避雷装置、公共照明、安全监控、消防设施、邮政信箱、天线、二次加压水泵及水箱、、。
第六条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非市政道路、化粪池、垃圾房、庭院灯、草坪灯、自行车棚、停车场。
第七条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及构筑物的维修、养护与管理。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
第九条公共环境卫生管理。包括:公共场所、场地、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扫保洁及垃圾的收集。
第十条实行封闭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内的停车车位,由乙方负责经营管理。对未参加车辆损失保险、车辆玻璃破碎保险、车辆盗抢保险的,乙方有权制止停放。
第十一条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社区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值班、巡视、门岗执勤。发生刑事案件按照法律规定报经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物业档案管理。包括:物业的工程图纸、完工验收资料、产权资料、业主和使用人档案、维修档案、有关财务账册。
第十五条位于位置计平方米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由乙方无偿或按标准有偿使用,但不得分割、抵押、交换、买卖。有偿使用费于。
第十六条位于位置计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委托乙方按下列约定经营(在所选项目上打√),但不得分割、抵押、交换、买卖。
(一)乙方无偿经营。营收扣除经营成本后,结余部分按规定专户存储,全部用于补充维修资金不足及业主委员会办公费用。
(二)乙方每年向甲方缴纳万元,剩余营收归乙方所有。甲方所得按规定专户存储,用于补充维修资金不足及业主委员会办公费用。
第十九条向业主、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电梯运行费。按委托协议代收电费、水费。
第二十条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若委托乙方维修时,乙方可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二十一条规劝制止业主、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决议及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3、监督业主、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议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1、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将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乙方;
2、保证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遵守《业主公约》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议和社区物业管理制度,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费用;
5、向乙方提供建筑面积 平方米物业办公用房(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移交乙方使用;
6、按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向乙方提供 平方米经营用房(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移交给乙方使用;
7、于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工程技术资料和有关档案资料,并建立交接手续;
8、当业主、使用人不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时,协助乙方催交,催交无效的,由甲方做出决定采取必要的措施收缴,委托乙方实施;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有关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并实施管理;
2、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及预决算报告,经业主委员会审定,提交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3、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及构筑物、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等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业主委员会审定提交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8、有选聘专业公司承担专项工程的权力;但不得将物业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人;
9、当业主、使用人装修物业时,与其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5、对本物业的公共配套设施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使用功能。如需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经甲方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7、每半年向业主、使用人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情况。每年7月份和12月份向业主委员会提交维修基金利息使用管理报告;每年1月份向业主公布全年维修基金利息收支情况;
11、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终止7日内,必须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经双方一同认可并委托审计机构审计后,向甲方移交代管财务档案资料和本物业的公共财产及物业办公、经营用房。
第二十六条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及《济南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等级服务评定(试行)标准》,制定本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及标准。详细的细节内容如下:
3、封闭阳台、空调安装、抽油烟机排气孔等统一有序,房屋立面无吊栏等悬挂物。
6、房屋大中修有完整的开工报告及工程预算书,履行安全技术交底手续,工程质量验收手续齐全,决算书经过有关机构审计,有完整的竣工报告并建立有关保修制度,工程资料存档备查。
7、房屋小修、急修及时率达98%以上,合格率达100%,险情排除及时率达100%,有维修记录和回访记录。
2、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维修操作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要求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3、设备良好,运行正常,有设备正常运行记录。有专门的保养检修制度,无事故隐患。
4、小区内生活用水(高压水泵、水池、水箱)有严密的管理措施,有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和操作人员健康许可证。水质检验合格。
6、电梯有专业队伍维修保养,安全运作和维修养护规章制度健全,运行养护有记录。
7、负责锅炉供暖的,严格遵守锅炉供暖各项规章制度,运行正常,并有运行记录。供暖期间,居室内温度应为18℃,不低于16℃。
2、绿化有专人养护和管理,无损坏、践踏现象,无病虫害及枯死现象。对绿地、花木等定期浇水、施肥、除虫、修剪、清除枯叶。
3、楼梯间、通道、走廊的地面、墙面和楼梯扶手、窗台无灰尘,窗户明亮。楼道内无乱堆乱放现象。设备间清洁卫生,通风照明良好。
2、值班人员有明显标志,熟悉辖区情况,工作规范,作风严谨,有值班巡逻记录,各项管理措施落实。
1、甲方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有序,场地清洁卫生无污染、无破损,车辆管理制度完善。
(一)住宅房屋,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向业主、使用人收取;非住宅房屋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空闲房屋,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向 收取。
(三)合同有效期内,若物价部门批准调整收费标准,从批准执行之日起,乙方按调整标准向业主、使用人收取。
(四)业主、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应交金额的%按日交纳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在实行封闭物业管理住宅区内的停车车位,由乙方对停放车辆的业主、使用人实行委托服务,按物价部门规定收取车位费。车位费收入扣除经营管理成本后的结余部分,用于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2、绿地养护费用;3、弥补甲方同意减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4、便民服务费用,5、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
第三十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更新费用,按《济南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他服务,若委托乙方维修或提供服务,双方应签署协议,乙方按约定收费标准向享受服务的业主、使用人收取。
第三十二条甲方委托乙方签订利用本物业管理区内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设置的户外经营性广告和商亭、摊点等有偿使用协议并由乙方负责收取有偿使用费。有偿使用费收入扣除成本后结余部分用于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2、绿地养护;3、弥补减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4、便民服务费用;5、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
第三十三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四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未按合同约定标准管理物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五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六条乙方不按规定和甲方审定的计划使用维修基金利息,或将维修基金利息挪作他用的,甲方有权制止。造成甲方经济损失或导致物业失修失养,乙方应给予经济赔偿。
第三十七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法律依据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元的违约金;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给予经济赔偿。
第三十八条因业主、使用人不正确使用发生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由相关的业主、使用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维修基金利息不敷使用时,由乙方负责筹集,因维修资金筹集不足造成物业失修失养导致业主、使用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由未交费的责任人承担对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合同有效期内突发性紧急抢修排险工程费用,由乙方先行垫付,由相关业主按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由乙方负责于工程开工起15日内收缴,逾期未交纳的,按应分摊金额的%按日交纳滞纳金。乙方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业主、使用人财产损失的,有关各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根据委托管理事项,甲、乙双方办完交接验收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期满前二个月,甲、乙双方应作出是否续签合同的决定。任何一方决定不续签合同的,甲方即行组织招投标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十四条双方可以对本合同的条款做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页,一式3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报物业行政主任部门备案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条因房屋建设质量、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或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四十九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物业行政主任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