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财政部明确要求政府购买中不得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劳务派遣要退出历史舞台了吗?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提到:
严禁变相用工。购买主体不得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不得将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对于此前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的做法,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整改。
相信很多人都经历过劳务派遣,尤其在大型的企业、国企、事业单位里,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已经司空见惯。
比如河南: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服务工作!要展开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比如江苏: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专项工作方案!全面调查摸底,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还拟推进劳务派遣信息化管理!
而财政部的这次举措,是否意味着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要逐渐地退出历史舞台呢?
劳务公司一定要在注册成本等方面满足条件,申请《劳务派遣经营业务许可证》后才能从事劳务派遣的业务,才能开具劳务派遣发票。
劳务派遣用工有两个严格的限制:其一是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允许超出其用工总量的10%;其二是只能在“三性”岗位上使用。
很多人搞不清楚“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的区别,这里给大家一次性说清楚!
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满足公司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公司,接受公司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通俗地讲,就是派遣人员不是你单位的人,不和你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只是派遣到你单位干活的,按约定支付劳务费就行。
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公司内的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发包给相关机构,由其自行安排人员按照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
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一样,无论是实际公司还是发包单位都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公司需要的是,派遣公司为自己提供约定数量的派遣工;而派遣工的工作量与派遣公司并不相关;
劳务外包:发包单位需要的是,外包公司为自己完成约定的工作量;承包方的劳动力与发包单位无实质关系。
劳务派遣:为公司提供特定岗位而非特定项目的派遣人员;通常只占某个相对独立项目用工总数的一部分;
劳务外包:为公司提供特定项目而非特定岗位的外包员工;应该占整个项目用工数量的全部。
劳务派遣: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协议中公司以派遣工数量结算费用,结算方法:工作人数×单价;
劳务外包:签订劳务外包合同;协议中发包单位以承包方工作量结算费用,结算方法:工作数量×单价。
劳务派遣:三方合作关系(派遣人员与派遣公司和公司都存在法律关系),公司应该与派遣人员就工作岗位、劳动纪律等事项签订岗位工作职责协议;
劳务外包: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发生关系,而发包方与承包方员工之间并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无须签订任何协议。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劳务派遣处理。
两个企业签订了“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协议”,承包企业将“外包员工”安排至发包企业场所工作;
如果,在实际的用工管理中,承包企业不对这些“外包员工”进行日常管理,而是由发包企业按照劳务派遣的用工模式来行使指挥和监督权,这种情形,就可以称之为“假外包、真派遣”。
企业不得直接向外包服务人员发放任何工资性质的费用,对于外包企业来提供的劳务,当以服务费或承包费的形式进行结算,不得以加班费、补贴或福利等名义发放。
将外包服务人员与外包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在外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外包服务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的缴纳、劳动保障等必须由外包公司全部负责;
同时企业与外包服务人员约定,企业与外包服务人员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或其他用工关系。
在外包服务合同中约定,外包服务人员由外包公司进行直接管理,企业仅参与监督。
3. 提前向外包服务人员告知相关劳动合同关系,同时留存其知悉相关权益的文件资料
为规避用工风险,维护公司权益,防止在仲裁或诉讼中被认定为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公司能够要求外包服务人员签署单方的承诺函,承诺已经知晓其与外包公司之间有劳动合同关系,与企业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用工关系。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和《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被派遣劳动者在公司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公司应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公司则应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与公司约定补偿办法。
简单来说,即企业(劳务派遣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实际在做的工作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公司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公司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劳务派遣单位在公司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公司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代劳务派遣公司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按照(财税〔2016〕36号)有关法律法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按照(财税〔2016〕36号)有关法律法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Q3:我公司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支出,该怎么样在企业所得税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联的费用扣除的依据。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公司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不可以。《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理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不可以。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六条,劳务派遣公司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公司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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